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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16/11/2 8:28:31 查看次數:4701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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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 服務管理細則(暫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務部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國家網信辦令2016年第60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為網約車)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接入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通過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網約車運價實行政府指導價,其運價應高于市區巡游出租汽車的運價標準,臨時加價時,應提前公布。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網約車管理和統籌工作。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依照本細則的規定,具體負責網約車管理工作。 各縣(市)、上街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網約車管理工作。 其它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五條 要本市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并在本市依法納稅;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本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平臺。服務器設置在國內。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四)有健全的制度。包括:安全生產制度(含安全責任落實、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安全生產文件和檔案管理、安全資金保障、安全教育培訓、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及檢查、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安全生產獎懲等方面)、經營管理制度(含勞動管理、崗位職責、合同或協議管理、財務管理等方面)、車輛管理制度(含維護保養、使用管理、車載設備管理等方面)、從業人員管理制度(含招聘、崗前培訓、繼續教育、休息休假、駕駛員獎勵、約束和退出機制等方面)、服務質量管理制度(含投訴處理、服務質量獎懲、價格和經營服務質量公示等方面)、應急保障制度(含應急預案、社會維穩保障等方面)等; (五)在服務所在地有相應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包括: 1.與規模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辦公室、培訓場地、司機休息室和停車場地等),其中:停車場地應確保滿足車輛安全監管的需要; 2.與規模相適應的管理架構和管理人員(行政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教育培訓管理人員、信訪及應急處置專職人員等);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加蓋總公司公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和本市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四)在本市的經營場所面積材料、土地使用權及產權證明復印件(租賃場所應當提供租賃合同,期限不少于一年)、公司部門、人員管理架構圖及職責分工說明; (五)提供網約車平臺公司注冊地省級相關部門對線上服務能力有效的認定結果證明材料; (六)安全生產制度、經營管理制度、車輛管理制度、從業人員管理制度、經營服務管理制度和應急保障制度等相關文本, (七)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其它線下服務能力材料,由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進行審核。 第七條 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在申請人提供的線上能力認定結果的基礎上,對網約車經營中有關線下服務能力材料進行審核,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八條 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對于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經營范圍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區域為本市行政區域、經營期限為4年,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在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網約車平臺公司可以向原許可機構提出延續經營許可有效期的申請,對在經營有效期內沒有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申請人,每次延期期限為4年。 第九條 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取得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向河南省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空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核發的《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等。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其中,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涉及增值電信業務、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河南省公安廳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暫;蛘呓K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接入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二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除應當符合《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車輛注冊登記地應為本市; (二)首次注冊登記時間不超過2年的7座及以下的乘用車(含轎車、SUV、和MPV車型); (三)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車輛檔次高于巡游出租汽車主流車型; (四)車輛應配置防抱死制動系統(ABS)/電子制動力分配系統(EBD)、前后防霧燈、前排主副駕駛座安全氣囊和前、后座安全帶; (五)轎車車輛軸距不小于2700mm,發動機功率不小于100kw;SUV車型車輛軸距不小于2650mm,發動機功率不小于100kw;MPV車型車輛軸距不小于2800mm,發動機功率不小于120kw;新能源車車輛軸距不小于2600mm,最高車速不小于120kw/h,續駛里程(綜合工況法)不小于150km; (六)安裝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和發票打印設備;按政府監管平臺接入技術要術,將車輛衛星定位裝置相關數據直接接入政府監管平臺。實現數據時共享; (七)投保營業性交強險、營業性第三者責任險和乘客意外傷害險; (八)車輛屬于個人所有的,車輛所有人名下應當沒有登記的其他巡游車和網約車,本人應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并預先協議接入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 (九)除出租汽車和客車租賃經營者外,其他單位所有的車輛不得申請網約車經營; (十)車身不得擅自設置專有標志標識,車身顏色原則上應使用出廠顏色,車輛不得安裝巡游車專用標識頂燈和其他巡游車專用營運設備。 第十三條 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本市核發的《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復印件; (三)安裝配置符合條件的技術裝置的證明,車輛配置ABS防抱死制動系統、EBD電子制動力分配系統、前排座位安全氣囊和前、后座安全帶等安全技術設備的說明材料; (四)車輛彩色照片2張及照片電子文檔; (五)車輛所有者為企業法人的,應當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于分支機構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 (六)車輛所有者為個人的,應當提交車輛所有者的身份證明復印件、本市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復印件; (七)車輛所有者委托網約車平臺公司代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提供雙方簽訂的有效委托協議。 申請者應當提供相關證件的原件供核查。 第十四條 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按規定對申請材料時行審核,并對審核通過的車輛發放《出租汽車車輛初審證明》證明有效期為60日。 第十五條 車輛所有者或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持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發放的《出租汽車車輛初審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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